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1483号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810051614365。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青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53968417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81行审382号行政裁定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2)鲁0281执1483号,执行标的277778.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及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承诺会尽快履行法律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到庭表示已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协议内容亦记入执行笔录。申请执行人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81行审38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