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15750号
原告杭州众美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3972170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众美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众美广告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众美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众美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