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3147号
原告杭州众美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3972170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文源广场2幢1单元1102室。
法定代表人丁**,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梅红、吴建峰,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北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11369446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万源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江涛,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陆广乔,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众美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北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众美广告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北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众美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北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杭州众美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欢庆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鸿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