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众美广告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6746号

原告杭州众美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萧山义蓬家友超市。

法定代表人管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众美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义蓬家友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众美广告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义蓬家友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众美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萧山义蓬家友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杭州众美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童栎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