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2民初122之二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镇309国道351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478361130。
法定代表人:孙美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刚,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恒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城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3169924L。
法定代表人:王培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月娟,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鲁0702民初12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申请人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恒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爱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