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2民初122之一号
原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镇309国道351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478361130。
法定代表人:孙美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刚,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城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3169924L。
法定代表人:王培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月娟,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鲁0702民初1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山东恒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内存款。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山东恒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告山东恒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16384.63元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户名: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潍坊潍城支行,帐号:15×××01)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爱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