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91执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山东恒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解放路交汇处华强工业园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3169924L。
法定代表人:王培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姜兆东,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姜振,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391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东恒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姜兆东、姜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恒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姜兆东、姜振所有的银行存款40194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宗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红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