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恒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91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山东恒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解放路交汇处华强工业园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3169924L。
法定代表人:王培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姜兆东,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姜振,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依据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391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恒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姜兆东、姜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391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宗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