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启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民终2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122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P8BKT5P。
诉讼代表人肖江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骁,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凌云,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启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青洋南路湖塘东新工业园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94247660B。
法定代表人贺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长安西路413、415、417、419号(郊区北义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7819019276。
诉讼代表人滕旭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州启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1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人身损害赔偿额计算的方式、标准发生变更,原审原告在二审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表示不同意,经向其释明如不同意原审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将发回重审,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仍拒绝原审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1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福荣
审 判 员 王昊东
审 判 员 董 维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方 茜
书 记 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