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7020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言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西圣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05003498L。
法定代表人:张兵兵,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沐敬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项化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