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执4277号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卧牛街道西圣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0181705003498L。
法定代表人:张兵兵,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巢湖市人民法院(2021)皖0181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90000元及利息(不含迟延履行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和到相关行政机关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执行财产。自立案之日起,本案已超过三个月,至今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被执行人给付90000元及利息(不含迟延履行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孙茂华
审判员 孙东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自博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