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5596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孙佑白,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西圣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0500349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佑白与被告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佑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佑白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