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02民初1902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2月5日,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白崖子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男,生于1988年11月15日,回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夏都大街。
被告:***,男,生于1979年10月6日,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林川乡包马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青海庆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安富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青海庆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海东市乐都区交通局处工程款7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魏永泰以青**8马自达达牌**8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海东市乐都区交通局处工程款70000元。
案件申请费115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余存同
审判员 李鸿雁
审判员 周学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 虹
书记员 余鹏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