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庆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润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青海庆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4773号 原告:青海润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3号楼12011室,统一社会代信用代码:91630104MABJDR1M51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海庆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124号3号楼2**2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64932794G。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海润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庆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青海润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海庆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润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润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庆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计12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