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鑫电气有限公司

成都科鑫电气有限公司与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6民初3583号
原告:成都科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0年9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霞,女,汉族,1994年1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科鑫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成都科鑫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科鑫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科鑫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已由成都科鑫电气有限公司预付),减半收取6900元,由成都科鑫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