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国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8948江阴市长河遥控门有限公司与常熟国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8948号之二
原告:江阴市长河遥控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982035870,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河塘南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邵狄锋,江阴市长河遥控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常熟国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91161868A,住所地常熟市珠江东路83-2号。
法定代表人:汪昌来,常熟国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长河遥控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国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长河遥控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常熟国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江阴市长河遥控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常熟国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长河遥控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610元,合计1135元(江阴市长河遥控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长河遥控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晓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海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