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1民初8664号
原告:江苏恒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69157627E,地址:丹阳市开发区八经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万小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三六五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054312XX,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北首巷和睿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单金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恒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六五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江苏恒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