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茂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茂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清县资福禅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执1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长乐大厦503A室。
法定代表人朱宏杰。
被执行人:德清县资福禅寺,住所地德清县三合乡土杨村。
法定代表人释延秉。
申请执行人江***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县资福禅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52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47750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德清县资福禅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缴款通知单,要求德清县资福禅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德清县资福禅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德清县资福禅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较少;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保全财产因涉及刑事案件,已被济阳县公安局领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德清县资福禅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德清县资福禅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德清县资福禅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德清县资福禅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521执11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鲍满定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闻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