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星凯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6360号
原告: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8668930XQ,住所:兴化市嘉鸿农贸市场1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苏金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沈海伦,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星凯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86694774W,住所:兴化市垛田镇南仇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珠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482333220,住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日东,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星凯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南京珠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於 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冀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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