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创安消防科技泰州有限公司、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36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创安消防科技泰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200K5E17,住所地泰州市凤凰西路168号1号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孙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根,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水珠,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8668930XQ,住所地兴化市嘉鸿农贸市场1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创安消防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苏1291民初36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元。申请人创安消防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郝 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曹晓舟
书 记 员  陆艺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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