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创安消防科技泰州有限公司、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3662号之一
原告:创安消防科技泰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200K5E17,住所地泰州市凤凰西路168号1号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孙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根,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水珠,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8668930XQ,住所地兴化市嘉鸿农贸市场1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苏金年。
被告:苏金年,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创安消防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金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创安消防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安消防科技泰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保全费200元,合计31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郝 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曹晓舟
书 记 员  陆艺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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