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6666号
原告: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8668930XQ,住所地兴化市**农贸市场1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97443166E,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鹏欣丽都1幢4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37719319,住所地南京市***13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系公司员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国美零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4050634D,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7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8102517U,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80号1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