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91民初2450号
原告:泰州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064564710N,住所地泰州市春风路16号茗墅33幢409、410室。
法定代表人:宫大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8668930XQ,住所地兴化市嘉鸿农贸市场1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苏金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泰州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金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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