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01行初589号
原告江苏麒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开城路7号。
法定代表人***,江苏麒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市玄武湖烟机配件厂,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富民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南京市玄武湖烟机配件厂厂长。
原告南京金马电子电器厂,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富民经济园。
投资人**,性别××年××月××日生,××族。
原告南京迅捷机械厂,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开城路1号。
投资人***,性别××年××月××日生,××族。
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369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区长。
原告江苏麒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南京金马电子电器厂、南京市玄武湖烟机配件厂、南京迅捷机械厂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麒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南京金马电子电器厂、南京市玄武湖烟机配件厂、南京迅捷机械厂分别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麒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南京金马电子电器厂、南京市玄武湖烟机配件厂、南京迅捷机械厂分别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麒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南京金马电子电器厂、南京市玄武湖烟机配件厂、南京迅捷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麒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南京金马电子电器厂、南京市玄武湖烟机配件厂、南京迅捷机械厂共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