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财保119号
申请人蒲江县鹤山镇华军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清江大道下段**。
经营者杜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鑫,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东益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公园路一段**附锦上城号********。
法定代表人汪海涛。
被申请人***,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申请人蒲江县鹤山镇华军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四川东益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蒲江县鹤山镇华军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东益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533821.7元限额内予以保全,并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510121110000000709)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东益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533821.7元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蒲江县鹤山镇华军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世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