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益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东益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荥经龙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822民初170号 原告:四川东益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公园路一段189号附锦上城号21栋1**22楼22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经龙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道小西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东益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荥经龙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东益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