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822民初790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资阳市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东益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公园路一段189号附锦上城号21栋1单元22楼22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东益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