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益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东益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822民初790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资阳市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东益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公园路一段189号附锦上城号21栋1单元22楼22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东益全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