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3民初930号
原告:绵阳市梓聪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三台县芦溪镇西干道先成丽景天下。
法定代表人:李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杨,盐亭县黑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涪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亭县儿***院项目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10号1栋1层21号。
法定代表人:何利。
原告绵阳市梓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涪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亭县儿***院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原告绵阳市梓聪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阳市梓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