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涪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亭县华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涪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3财保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亭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两河镇新民村(一社、二社)。

法定代表人:孙昌兵。

委托代理人:刘安伏,盐亭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涪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顺河街10号1栋1层21号。

法定代表人:何利。

申请人盐亭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涪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川0723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四川涪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盐亭县民政局就盐亭县儿童福利院工程应领取的工程款中的7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盐亭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昌兵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川B×××××),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以及设置其他权益。原告盐亭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涪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大泰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川0723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四川涪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盐亭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611217.5元及利息。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盐亭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盐亭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昌兵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川B×××××)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盐亭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银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