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涪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亭县自然资源局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3财保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3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申请人:盐亭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行政服务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陈忠耀。
被申请人:四川涪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10号1栋1层21号。
法定代表人:何利。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川0723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盐亭县自然资源局应向被申请人四川涪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及质保金,以2868285元人民币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将案外人杜碧华名下位于盐亭县××镇××路××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房权证县房监字第0×**号,土地证号:盐国用(2011)第0×**)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以及设置其他权益;三、将申请人**与案外人杜碧华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盐亭县××镇××巷××号(笔塔明珠)1-8-6房屋一套(杜碧华不动产产权证号:川(2017)盐亭县不动产权第0××0号,**不动产产权证号:川(2017)盐亭县不动产权第0××1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以及设置其他权益;四、将申请人**及案外人杜碧华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盐亭县麻秧街道办事处121、123号等2处房屋一套(**不动产产权证号:川(2019)盐亭县不动产权第0××5号,杜碧华不动产产权证号:川(2019)盐亭县不动产权第0××6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以及设置其他权益;五、将申请人**名下位于盐亭县新西街房屋一套(产权证编号:盐房权证房监字第0×**号,土地使用权证:盐国用(2018)第1××6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以及设置其他权益;六、将申请人**名下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川BR××**)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以及设置其他权益。2022年2月1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财产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盐亭县自然资源局、四川涪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民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故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应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案外人杜碧华名下位于盐亭县××镇××路××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房权证县房监字第0×**号,土土地证号:盐国用(2011)第0×**的查封;
二、解除对**与案外人杜碧华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盐亭县××镇××巷××号(笔塔明珠)1-8-6房屋一套(杜碧华不动产产权证号:川(2017)盐亭县不动产权第0××0号,**不动产产权证号:川(2017)盐亭县不动产权第0××1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及案外人杜碧华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盐亭县麻秧街道办事处121、123号等2处房屋一套(**不动产产权证号:川(2019)盐亭县不动产权第0××5号,杜碧华不动产产权证号:川(2019)盐亭县不动产权第0××6号)的查封;
四、解除对**名下位于盐亭县新西街房屋一套(产权证编号:盐房权证房监字第0×**号,土地使用权证:盐国用(2018)第1××6号)的查封;
五、解除对**名下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川BR××**)的查封。
本案申请费5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万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