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涪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信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东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124民初626号
原告:四川信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现为研城街道办)城西街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MA6287L73K。
法定代表人:刘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信科,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现为研城街道办)和谐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MA6284B55Y。
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涪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10号1栋1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6237976W。
法定代表人:程永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信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东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涪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信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信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信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四川信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纯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