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涪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亭县人民法院、四川涪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川0723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盐亭县人民法院,住所地盐亭县。
法定代表人:印智强。
被执行人:四川涪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10号1栋1层21号。
法定代表人:何利。
本院在执行盐亭县人民法院与四川涪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执行依据(2018)川0723民初1486号,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通过对被执行人网络和传统查控,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7000.00元(具体准确金额以付清之日结算为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刚
审判员 刘仁辉
审判员 罗 堻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怡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