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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119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府青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川吉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川中川吉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