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精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精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981财保206号
申请人:***,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齐柏,系射洪市金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精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2层217号。
法定代表人:傅海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精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四川精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9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四川精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9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情况。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