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精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世必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精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4689号
原告:四川世必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3层349号。
法定代表人:杨渝镭,职位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林,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精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2层217号。
法定代表人:傅海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星辰,女,该公司员工。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世必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精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四川世必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世必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其对被告四川精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该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世必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260元,由原告四川世必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媛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依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