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精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锐龙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恢63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锐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工业大道东段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51086162C。
法定代表人范新全,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同义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052507065K。
法定代表人邓红。
被执行人四川精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2层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86675921B。
法定代表人傅海民。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锐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精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精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锐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的执行异议申请复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刘玉明
审判员 孟铭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启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