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郦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仁怀市天力众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郦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382执3913号
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天力众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0590894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郦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69682T。
法定代表人:向杰。
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天力众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依据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的(2018)黔0382民初68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郦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查,该案本院已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现申请执行人以同一执行依据及执行标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系重复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的规定,应予驳回申请。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天力众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