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桐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草木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3371号之三
原告:甘肃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兴隆山路南段2925号公航旅大厦13层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99521522L。
法定代表人:谢景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佩璐,甘肃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玉,甘肃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草木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长新路41号(兰州海兰德泵业有限公司院内B座办公楼3层A区3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3ACDE7R。
法定代表人:郑玉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桐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乐路19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9071764B。
法定代表人:彭若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同满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寿桥路98号附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3633A29。
法定代表人:赵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银川市星怡达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艾依水郡47号楼2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H0BF01。
法定代表人:郑玉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草木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桐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同满鑫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市星怡达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甘肃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其与被告诉争的事实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1元,由原告甘肃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文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培涓
书 记 员 陈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