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桐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牛区旭宸机械设备经营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21755号
原告:金牛区旭宸机械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赛云台西一路6号9栋2单元1楼9号。
经营者:**凤,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桐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乐路191号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金牛区旭宸机械设备经营部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桐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金牛区旭宸机械设备经营部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旭宸机械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牛区旭宸机械设备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金牛区旭宸机械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黄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白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