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4财保98号
申请人:成***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南二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曦瑶,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智勇,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宇辰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罗东风。
申请人成***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宇辰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宇辰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7887元(户名:四川宇辰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路支行;账号:×××0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基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宇辰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7887元(户名:四川宇辰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路支行;账号:×××01),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09元,由申请人成***基业商贸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一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