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宇辰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立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宇辰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605号
原告: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恒大财富中心1号楼2002号。
法定代表人:李豹,经理。
被告:四川宇辰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C幢16楼1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国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峰
书 记 员 王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