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执164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宇辰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C幢16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5898617P。
法定代表人:罗东风,男,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4民初64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四川宇辰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05.30元。另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上述案件的执行费1325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四川宇辰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143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造成损失,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明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