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民初30号
原告:成***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南二街81栋1层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宇辰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C幢16楼1号。
法定代表人:罗东风。
原告成***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宇辰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成***基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基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