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5民初2855号之二
原告: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炜文,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姑苏区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告农行1*********5、中国银行5******7账户银行存款272.7万元。后因被告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向苏州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返还价值1982301.73元的物资,依被告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农行1*********5账户的保全措施,仅冻结其中国银行5******7账户银行存款744698.27元。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提出解除对被告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申请系自主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银行1*********5账户银行存款744698.27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