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5民初2855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炜文,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姑苏区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告农行10555**********25、中国银行50*********7账户银行存款272.7万元。因被告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向苏州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返还价值1982301.73元的物资,故其提出解除对被告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的银行存款1982301.73元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基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其返还剩余价值为2486950.17元的工程物资材料及被告向其支付因未能及时返还工程物资材料的违约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而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72.7万元,现经双方确认,被告已返还原告1982301.73元的物资,被告提出解除对其银行存款1982301.73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行10555**********25、中国银行50*********7账户银行存款1982301.73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