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0508行初104号
原告尹学国,男,1975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
法定代表人朱正,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尹新路98号6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琳,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学国诉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学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学国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金丽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