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508行初174号
原告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正,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尹学国,男,1975年3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苏(*)工伤认字[2016]第02061号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中,被告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关于撤销苏(*)工伤认字[2016]第02061号《工伤认定决定》的决定”,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当日原告以诉讼目的以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勇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龚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