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华东电网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91民初9131号
原告:苏州市华东电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开发区九江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尹新路98号6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华东电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华东电网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华东电网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华东电网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6元,减半收取计1653元,由原告苏州市华东电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戴宜
代理审判员*戈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