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正方五金材料经营部与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6民初2318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正方五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通园路228号(苏州富茂机械有限公司内)。
经营者:**,男,196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尹新路98号6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正方五金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嘉利诚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正方五金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1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正方五金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沈歆
书记员俞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