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签发拟搞单位:执行庭核稿:拟稿人:事由:结案裁定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503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益万家门业经营部,住所地北海市四川南路贵州开发区B号地国耀景海广场“园中园”A9。
经营者:袁禄球,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鑫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仙街村鹤上街52号。
法定代表人:陈莲金,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益万家门业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鑫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福建省鑫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暂不具备条件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鑫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周华春
审判员 庞林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先婷